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我校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我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印发的《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陕教高〔2009〕4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教学改革研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外国语大学教改项目包括国家级教改项目、省级教改革项目和校级教改项目。国家级、省级教改项目的管理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本办法主要是针对校级教改项目的全程管理。
第三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创新;实践教学、教学评价、教学管理、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学生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1、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学校当前教学中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对推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能产生较大影响并具有较高应用和推广价值的研究项目。
2、一般项目是指根据学校目前教学现状,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而开展的且相对重点课题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第五条 开展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立项,旨在促进学校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学校将按照一年立项、两年培育、三年实施、四年评定推广的原则,加强教学改革项目的指导与管理,经过评审确定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改项目,并作为评选校级教学成果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条 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校级教改项目按院系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重点支持的原则,每两年申报一次,学校将于申报年九月份集中受理校级教改项目的申报,并在一个月内完成评审立项工作。
第八条 申报校级教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选题要围绕我校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或重大、迫切、实际问题,对我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2、拟申报项目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重点突出在教学、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实际运用价值。
3、项目前期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校级教学改革项目:
1、已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重要突破的项目;
2、已获得国家、省(市)级以上相关学(协)会等立项的项目;
3、已获得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4、已获得国家、省(市)级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第十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限一人,全面负责项目研究与管理工作。项目参与人一般限4人(含)以内。
第十一条 为保证校级教改项目研究的水平和质量,项目主持人一般是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有较为丰富的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经验,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并能保证充足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不能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校级教改项目,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参研校级教改项目不能超过三项。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时兼报等行为,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已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取消立项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1、教务处下发校级教改项目申报通知,同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各院(部)组织教师积极申报,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报书》(以下简称《立项申报书》,见附见1)。
3、《立项申报书》经各院(部)审核、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一律不受理个人申报的项目。
4、申请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其中,对拟确定为重点项目,组织答辩。
5、教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推荐和答辩情况,初步确定立项项目并进行全校公示(时间为一周)。
6、公示结束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确定当年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
第十五条 教学改革项目研究时限为二年,确有特殊原因需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一年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正式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保证项目的顺利开题,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要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与圆满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对项目参与人同样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七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制度。重点课题开题报告由教务处组织,一般课题开题报告由院(部)组织。项目组须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以下简称《开题报告》,见附件2)并经各院(部)盖章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每满一年或研究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以下简称《中期报告》,见附件3),经院(部)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组织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当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研究时限需要变更或调整时,须由原项目主持人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以下简称《项目调整申请单》,见附件4),经院(部)盖章后,报教务处批准。当项目主持人因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时,院(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教务处,原项目研究计划不变。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向教务处提出结题申请,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以下简称《结题验收报告》,见附件5),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立项申报书》(复印件)、《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本校教改项目的结题审核工作。教务处聘请5-7名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结题专家组,对《结题验收报告书》进行认真评审,评审通过准予结项,结项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发给结项证书。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不予通过:
1、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未按时结题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予以撤销,追回已资助经费,且该项目不得参加下一轮申报。
第五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包括教材、论文、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应公开出版或发表。
第二十五条 对深化学校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学校将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使校级教改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不定期对已结题的校级教改项目的成果进行汇编、召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促进优秀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教务处负责解释。